中新网2月24日电 据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消息,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其中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三)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万元以上,同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曾因非法集资受过刑事追究的;(二)二年内曾因非法集资受过行政处罚的;(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法律服务
室外电线凌晨起火 洋浦消防及时扑救法律服务
江西萍乡一男子危害公共安全获刑十一年半法律服务
“一行两会”全面升级反洗钱反恐怖融资规章法律服务
从“家事”到“国事”,依法养娃时代来临法律服务
督促监护令:给“不及格”家长补补课